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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非柜面交易业务开通协议

发布时间:2022.02.08

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非柜面交易业务开通协议


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开户申请人(以下简称“甲方” )自愿申请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港农商银行”或 “乙方” )提供的非柜面业务服务,特签订《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非柜面交易业务开通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中的非柜面交易业务是指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柜员机(ATM)、刷卡机具(POS)、第三方快捷支付等渠道主动发起的出金交易。,

第二条 甲方首次申请开通非柜面交易业务服务时,与乙方约定非柜面交易业务的日累计笔数、日累计限额及年累计限额(以下简称非柜面交易额度),乙方根据甲方账户风险等级、开户材料和相关证明资料等与甲方确认具体额度

第三条 单个渠道的交易额度以及各渠道交易额度总和均不得超过约定的非柜面交易额度,但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晚于非柜面交易业务开通且交易额度较高的,非柜面交易额度自动根据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交易额度(以较高者为准)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条 账户发生交易后,乙方可视账户风险情况对甲方账户的非柜面交易额度进行动态调整,该调整一经乙方作出即对甲方具有约束力,乙方将以短信或其他乙方认为适当的形式通知甲方遇有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变化的,乙方将按照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甲方对非柜面交易额度进行调整时,须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银行卡及需要提高非柜面交易额度的相关证明材料至乙方就近营业网点办理。

第六条 本合同采用纸质形式订立的,合同经双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采用电子形式订立的,自甲方在电子渠道点击已阅读确认起生效。协议的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甲方确认已仔细阅读了本协议,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愿意遵守本协议全部内容;乙方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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