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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发布时间:2022.02.08

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尊敬的客户:

鉴于您向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为充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我行诚恳地建议您:接受本协议前,请您务必了解清楚并充分理解本协议条款的全部内容,注意本协议涉及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等内容的条款,特别关注本协议中黑体加粗部分

如您无法准确理解或不同意本协议,请勿继续之后的操作流程。如您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请向工作人员咨询,在获得我行工作人员的解释和说明后,请您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本协议并进行后续操作。一旦您签名、按指印或在电子渠道点击已阅读确认,即意味着您愿意向我行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已阅读、充分理解和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同意接受本协议约束。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开户申请人(客户)(以下简称“乙方”)与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自愿选择在甲方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结算账户”),甲方接受乙方申请,为乙方提供结算账户服务。

第二条  乙方须按国家支付结算相关法律法规和与甲方的约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并向甲方支付各项结算和服务费用。乙方应审慎使用甲方结算账户与甲方或第三方机构办理各项支付结算业务,甲方根据乙方的支付指令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机构提交的支付指令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第三条  乙方在甲方开立结算账户时应填写个人业务相关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接受甲方审核,甲方受理后,乙方应对相关业务凭证记载内容进行核对确认。乙方承诺所提交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如有违反,愿承担相应责任。乙方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样本的,应依照甲方规定向甲方提供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及个人身份证件。乙方预留信息(如: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并至甲方柜面或超柜变更相关信息,如因乙方未至或未及时至甲方变更信息,导致乙方未能收到或未能及时收到甲方的通知、公告等,视同乙方已收到并同意甲方的举措或行为。

第四条  乙方撤销在甲方开立的结算账户时,应与甲方核对该账户存款余额,甲方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第五条  乙方在甲方开立、使用和撤销结算账户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使用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时,应遵守该业务的约定。

第六条  乙方根据自身需要向甲方申请开立Ⅰ、Ⅱ、Ⅲ类账户,乙方在甲方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开立Ⅱ、Ⅲ类户原则上分别不超过5个,开立带实体卡的Ⅰ、Ⅱ类户总数不超过4个。Ⅲ类户任一时点账户余额不得超过2000元。

  乙方使用结算账户办理现金存取时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乙方不得利用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赌博、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乙方不得出租、出借、出售、购买结算账户,不得利用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第十条  甲方发现乙方个人银行账户为假名、冒名或虚假代理开立的,有权停止该账户的使用,并在征得被冒用人或被代理人同意后予以销户,账户资金列入乙方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  乙方在与甲方建立客户关系或业务关系过程中,应提供真实有效的客户信息(如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身份证明文件号码、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限、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发证机关等)。因乙方的客户信息不齐全、不准确、不真实,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提供账户服务或对乙方账户采取如暂停非柜面业务、只收不付、不收不付等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不同个人银行账户的升级和降级服务,乙方须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至甲方任意网点办理,账户升级或降级后账户数量和账户交易限额不超过前款规定。升级和降级服务范围及业务流程等以甲方规定为准。

十三  乙方未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或者未支付结算和服务费用的,甲方有权停止其结算账户的使用。

第十  双方同意对乙方在甲方开立、使用和撤销结算账户及相关行为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管。

第十  出现错账时,甲方将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乙方获得不当得利的,在不损害甲乙双方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对乙方账户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十  甲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进行调整,在营业场所和甲方门户网站公示。乙方有权选择是否继续使用本协议约定的有关账户服务,乙方不同意的,有权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解除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的,也可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协议内容为履行本合同需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由各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各方协商承担。

 第十  支付结算管理

 (一)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甲方有权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甲方应当通知乙方(涉案账户开户人)重新核实身份,如乙方未在3日内向甲方重新核实身份的,甲方有权对乙方名下其他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甲方重新核实乙方身份后,可恢复除涉案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业务;乙方确认账户为他人冒名开立的,应当向甲方出具被冒用身份开户并同意销户的声明,该声明经甲方认可后,予以销户。

(二)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的乙方,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的乙方,甲方有权在5年内暂停乙方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人民银行将该乙方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三)甲方可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乙方账户交易活动进行监测,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甲方有权暂停其非柜面业务,有权向乙方重新核实身份,乙方应当配合。重新核实身份后,甲方可恢复其业务。

(四)乙方预留的电话号码应当与个人身份证件号码一一对应,对多人使用同一联系电话号码开立和使用账户的情况,甲方有权进行排查清理,并联系相关当事人进行确认。对于无法证明合理性的,甲方有权对相关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

(五)甲方发现乙方账户存在大量转入转出交易的,有权对乙方的交易背景进行调查。如发现存在异常的,甲方有权按照审慎原则自行调整向乙方提供的相关服务。

(六)甲方有权将账户及其资金划转具有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等可疑交易特征的列入可疑交易。对于列入可疑交易的账户,甲方有权向相关单位或个人核实交易情况;经核实后仍认定账户可疑的,甲方有权将乙方及乙方银行账户纳入灰名单或采取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只收不付、不收不付等控制措施,并按照法律法规向有权机关报送可疑交易报告或重点可疑交易报告。

(七)甲方在柜面、个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向乙方提供实时到账、普通到账、次日到账等多种转账方式选择,乙方可在办理各渠道转账业务时进行选择。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乙方通过自助柜员机办理转账业务的,甲方将在受理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在甲方受理后24小时内,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撤销转账。

(八)乙方通过非柜面渠道向非同名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以乙方在甲方申请开通相关渠道转账业务时在业务申请表、章程协议或业务凭证等法律文件上最终确认的信息为准。遇有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变化的,甲方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  长期不动户管理

(一)乙方的结算账户从最后一笔业务起,2年内未发生收付交易(不含结息、账户管理费、短信通收费等非客户主动发生的业务),且余额在50元(含)以下的账户,甲方有权将该结算账户转入长期不动户核算,转入长期不动户后,符合条件的可办理激活手续。转入长期不动户核算5年后,仍未办理支取手续的,将转入营业外收入核算,转入营业外收入核算的长期不动户不得重新启用;乙方的零余额账户2年内未发生收付交易的,甲方有权将该账户做销户处理。

(二)乙方同意遵循甲方久悬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经甲方以适当方式提前公告后,符合纳入久悬银行账户管理的,甲方有权终止提供服务并予以销户。

 第十  客户信息保护

(一)乙方授权甲方可基于业务办理、履行合同及开展风险管理的需要,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乙方信息(包括身份信息、财产信息、 账户信息、信用信息、交易信息、衍生信息及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过程中获取、保存的其他信息)。双方业务关系终止后,甲方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乙方的约定,保存和处理乙方信息。

(二)甲方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在收集、使用乙方信息时,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在乙方授权的范围、内容和期限内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乙方信息。不泄露、篡改、毁损乙方信息,不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乙方信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查询、使用乙方信息。

(三)乙方同意甲方为乙方提供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动账通知服务)之目的使用乙方留存在甲方的相关信息。

(四)为给乙方提供更加准确、便捷的服务,甲方可能通过使用乙方信息的通讯方式等形式,将乙方的金融信息用于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等与非业务所必需的相关目的,乙方保留终止发送的权利。

(五)投诉的方式和程序 

乙方对甲方个人银行结算服务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均可联系甲方或反馈至甲方营业网点,也可致电甲方客户服务(投诉)热线:0512-96065。 

二十  乙方同意,甲方可基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外部监管规定、维护客户权益、保障交易安全、进行系统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等原因变更本协议、暂停或终止支付结算业务服务,并通过营业场所和开户银行门户网站公示通知乙方。乙方在通知的异议期内未向甲方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相关变更或调整乙方不同意的,可在履行本协议项下应尽义务后终止服务、解除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的,也可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协议内容。

二十一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结算账户开户网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协商、诉讼期间,双方对本协议中无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二十二  本协议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结算账户存续期间有效。如乙方撤销在甲方开立的结算账户,自正式销户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名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对于电子渠道开户账户的,自乙方在电子渠道点击已阅读确认起本协议生效。

第二十四条  甲方已提请乙方注意本协议加粗条款,并应乙方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本人(乙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账户。

本人已认真阅读此协议上述所有条款,知晓并同意本协议中关于账户开立、使用、撤销等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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