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电子化支付结算手段,更好地为客户提供银行卡结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在中国境内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授信额度内,在中国境内(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和中国境外先用款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消费支出、分期付款、预借现金、转账结算等功能。
第三条  本行、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持卡人”指向本行申请并获得核发信用卡卡片的客户本人。
“信用额度”指本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
“透支”指持卡人使用本行为其核定的授信额度进行交易的方式,包括消费透支、取现透支、转账透支和透支扣收等。取现透支、非消费转账透支合称“透支取现”。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存取现金、转账交易或与相关机构实际生成交易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本行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本行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本行偿还其欠款的日期。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取现交易本金、所有费用、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全部应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免息还款期”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消费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时间段。
 “违约金”指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本行支付的费用。
 “信用卡组织”指包括与本行存在合作关系的中国银联、万事达卡等信用卡组织或公司。
第二章  信用卡的种类、功能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信用卡的分类
信用卡按照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个人卡按照信用等级分为普通卡、金卡和白金卡等;单位卡按照信用等级分为普通卡和金卡等。按照账户结算币种分为人民币单币卡、外币单币卡。按照信用卡组织分为银联卡、万事达卡等。
第六条  卡片的功能
(一)预借现金:人民币单币卡可在本行各营业网点、自助机具上取现,也可在境内和境外带有银联标识的自助机具上取现;外币单币卡可在境内外具有“万事达”或“MasterCard”受理标识的机构或自助机具上取现;
(二)消费:人民币单币卡可在带有银联标识的特约商户上使用;外币单币卡可在境内外具有“万事达”或“MasterCard”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消费;
(三)还款:持卡人可在本行各营业网点、自助机具、网上银行等渠道进行还款,根据事先约定,持卡人还可从其约定的账户自动还款;
(四)账户查询:持卡人可在本行各营业网点、自助机具、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查询账户信息;
(五)转账结算:持卡人可在本行各营业网点、自助机具、电话银行等渠道办理信用卡的转账交易业务;
(六)密码修改:持卡人可在本行各营业网点、自助机具、电话银行等渠道办理密码修改业务;
(七)挂失业务:持卡人可在本行各营业网点、电话银行等渠道办理挂失业务。
第七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好信用卡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本行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账结算、网上支付等各类交易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八条  本行已告知信用卡消费交易不使用密码的风险,持卡人已知悉并自愿承担该风险。凡持卡人提出消费交易不使用密码且经本行同意的,在没有办理挂失手续前的所有刷卡消费交易,本行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以持卡人签名或签名加登记身份证件号码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九条  持卡人遗忘密码,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本行申请重置密码,因密码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三章  申领条件及申领手续
第十条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及支付能力,且资信状况良好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向本行申领个人卡主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还可为年满16周岁的直系亲属或其配偶申请附属卡。申请人对同一卡产品系列只可申请一张。
第十一条 主卡和附属卡属于同一个信用账户,共享信用额度,主卡持卡人有权要求注销或止付其附属卡,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均计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也应对其所持附属卡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十二条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或经其授权的其分支下属机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等资料向本行申领单位卡。每个单位可申请若干张单位卡。单位卡持卡人的资格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撤销。申领单位承担单位卡发生的全部债务。
第十三条  信用卡为实名制。申请人(包括自然人及单位申请人,以下统称“申请人”)申请信用卡时,应按本行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交相关资料,按要求与本行签订相应卡种的《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渡信用卡领用合约》(下称“领用合约”)。申请人应主动阅读领用合约、本章程及相关信用卡文件;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或申请单位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确认,即表示申请人同意申请表、领用合约、本章程等信用卡文件,并自愿接受前述文件的约束。
第十四条  本行保留根据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的权利。若决定发卡,则确定信用卡种类及授予申请人的信用额度等。若不予发卡,本行无须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相关申请资料无须退回。
第十五条  按本行要求提供担保的,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如提供担保的,相关当事人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其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账户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账户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违约金、各种手续费及追索费用。
第十六条  申请人领到信用卡时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合约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七条  信用卡设有有效期,最长为5年,有效期满,本行根据本行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及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等情况,决定是否为持卡人换发新卡。持卡人不愿继续使用卡片,至少在卡片的有效期限到期前45天持有效身份证件至本行营业网点办理销户结清手续。本行对已收的年费不予退还。销户前,持卡人应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对信用卡到期未申请销户的持卡人,本行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对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未激活的信用卡账户,本行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失效而终止。
第十八条  本行向持卡人提供信用卡交易密码和查询密码,交易密码用于取款、转账或消费等业务,查询密码用于客服身份验证、账户查询等业务。持卡人可通过本行指定的途径自行设置密码。
第十九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卡片。若发生信用卡遗失、被窃、被冒用或遭他人非法占有等情形,持卡人应及时到本行网点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向本行申请挂失,挂失经本行确认后生效。如有密码泄露持卡人应立即修改,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在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除非司法机关另有认定。挂失生效后,持卡人不再承担挂失卡因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持卡人承担产生的损失,本行不承担责任:
(一)违反国家《反洗钱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二)司法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
(三)持卡人有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四)持卡人拒绝协助或不配合本行的有关调查。
 
第四章  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二十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的消费、取现、转账等交易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行、特约商户、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等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凭卡在特约商户消费时需输入交易密码,并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但持卡人与本行另有约定或相关信用卡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持卡人凭卡在本行指定的银行网点联机提取现金时须输入交易密码。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可使用信用额度透支取现,但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其中ATM透支取现金额累计不得超过1万元人民币,且当期累计透支取现金额不得超过信用额度的50%,本行有特殊规定的卡产品除外。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不得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至其他信用卡,以及非持卡人的银行结算账户或支付账户。
第二十四条 信用卡只限申请表中填列的申领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应在安全的互联网环境下用卡,否则持卡人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拥有本行多张信用卡时,其所有的信用卡共用同一信用额度,本行有特殊规定的卡产品除外。
第二十七条 经持卡人申请,本行可为持卡人临时调高信用额度,调整后信用额度不超过原信用额度的115%。信用卡透支转账(转出)和支取现金的金额两者合计不得超过信用卡的信用额度的50%,本行有特殊规定的卡产品除外。本行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只为持卡人提供一次临时额度调整服务。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对信用卡交易密码输入操作中连续3次输入错误,本行即对该卡片实施冻结,以确保持卡人资金安全,对信用卡查询密码输入操作中一天内连续6次输入错误,本行即对该卡片查询密码冻结,以确保持卡人信息安全。卡片锁定后,持卡人须通过本行客服电话或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解除锁定手续。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还款时,按照先还上期,再还本期的方式进行,各期内再按照费用、利息、预借现金或转账交易本金、消费交易本金顺序依次偿还。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及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已签约自动还款协议),本行有权直接从持卡人提供的账户中扣款,转入其信用卡账户,用于偿还持卡人的欠款。
第三十条 个人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可以其个人持有的人民币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个人卡外币账户资金可以其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汇账户(含外钞账户)转账存入。外币账户的转账及存款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除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范围和区域外,个人卡不得在境内办理外币计价结算。
第三十一条 单位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销户时单位卡账户的资金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单位卡外币账户在境内不得提取外币现金或人民币现金,单位卡持卡人不得在单位卡外币账户中存放外币资金,偿还单位卡外币账户的欠款可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其外汇账户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二)其外汇账户收支范围内具有相应的支付内容。
 
第五章  计息办法和业务处理
    第三十二条 持卡人凭信用卡在境内外消费、取现或转账,交易款项及相应的费用、利息以人民币记账记入其信用卡账户内,特定产品另外约定的除外。持卡人在除中国银联之外的相关信用卡组织及其会员联网POS机、ATM等交易渠道成功交易的,本行以外币授权该交易,并将交易款项、计收利息及相关费用按入账日本行适用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消费透支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即从记账日起至账单日之后的第25天(即到期还款日)止,免息还款期最长可为56天,我行发行的特定产品及本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本章程透支利率采用单利方式计算。
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应还款额未清偿部分小于或等于100元的除外)或其他本行规定的情形,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除预借现金外)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三点五即年化利率12.775%。如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动,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行为持卡人还款提供“容时服务”,即为持卡人提供自到期还款日起3天的还款宽限期服务,持卡人在还款宽限期内还款的,视同持卡人按时还款。
第三十六条 持卡人办理预借现金即透支取现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从预借现金即透支取现交易日起至清偿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五即年化利率12.775%计收利息。并按我行信用卡收费标准收取一定金额的预借现金手续费。
第三十七条 持卡人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支付5%的违约金。
第三十八条 持卡人未按约定支付相应利息的(如有),就未付利息,自银行记账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五即年化利率12.775%计收复利,直至利息清偿为止。
第三十九条  信用卡账户内超额还款部分不计付利息,持卡人提取时需按我行相关收费标准支付手续费。本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本行按照对外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相关标准详见本行营业网点公告或通过网站等渠道查询。若持卡人未按公告内容支付费用,本行可终止提供相应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如有变动,本行将提前三个月在官方网站、营业网点等渠道公告,公告期满,上述收费变动信息生效。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该等修改。如持卡人不接受该等修改,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提出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申请。
第六章  本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一条  本行的权利
(一)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向任何有关方面了解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
(二)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欠款及其他本行认为有必要的情形下,本行有催收、依法追偿并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行使质权、向担保人追索的权利。本行保留追回全部欠款(包括应催收或追索产生的费用)的权利。在进行催收或追索债务等工作时,可将持卡人有关资料、数据提供给有关的催收机构或本行依法指定的其他第三方机构。
(三)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本行,本行有不核准申请人办理信用卡和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信用卡的权利;本行有权随时因本行认为的正当理由,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或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及透支取现比例,或将该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单。对不遵守本章程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的持卡人,本行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
(四)对虚假挂失、使用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及持卡人其他违背本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本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及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依据有关规定,本行有权对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并计入其信用卡账户。具体收费项目见附表《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渡信用卡收费标准》。
(六)持卡人选择自动转账还款方式,本行有权从其指定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于归还其信用卡账户欠款。
(七)本行有权拒绝处理或止付可能属违法的信用卡交易。
(八)本行有权依照有权机关的指令,查询或冻结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
(九)章程及《领用合约》中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本行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信用卡的文件,包括合约、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
(二)按约定通过有关服务渠道为持卡人提供信用卡服务。受理持卡人对本行服务质量的投诉;对持卡人提出的业务咨询、账务查询、挂失等申请,给予及时答复和处理;及时答复持卡人的交易查证和账务变更要求。
(三)本行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服务;但若自上一份对账单后,当月没有任何交易并且账户没有欠款、本行已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交易记录、账户余额小于等于10元或另有约定的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同时,本行提供在还款日前3天(含)内向持卡人进行短信通知等方式的还款提醒服务,并将未及时全额还款的后果提前通知持卡人本人。
(四)本行对持卡人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本行建设风险交易监测系统并配备工作人员,对出现可疑交易的信用卡账户应当及时采取与持卡人联系确认、调整授信额度、锁定账户、紧急止付等风险管理措施。
本行应当对可疑交易采取电话核实、调单或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风险排查并及时处理,必要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六)因供电、通讯等不可抗力以及第三方原因导致持卡人用卡失败,本行有义务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第七章  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三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本行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等。
(三)持卡人有权向本行免费获取24个月内电子对账单。
持卡人在用卡交易后,有权向本行索取对账单,或通过本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以及其他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对账务变动情况有疑义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本行提出查询或变更要求,必要时还可申请调阅签购单的服务。
(四)持卡人应按照与本行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欠款,不得以与商户或其他第三方发生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如遇信用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持卡人应按实际欠款金额支付款项及相关费用。
(五)持卡人不再承担挂失生效后相应账户因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时应向本行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资料。
(二)持卡人的信息如有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工作单位变动,通讯地址变动,电话、电邮等联系方式变更,有效身份证件类型、号码变更等,持卡单位注册信息变更,银行账户信息变更等,都应当及时与本行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持卡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和法律责任。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信用卡密码,不应将密码透露给他人,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四)持卡人应主动查询对账单并进行对账,如有异议及时与本行联系。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持卡人未向本行就账单交易提出异议,则本行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并愿意偿还账单所示欠款。
(五)主卡持卡人应承担其信用卡项下包括主卡及附属卡发生的全部债务责任,附属卡持卡人就此向本行承担连带责任,主卡及附属卡卡号的变更均不改变债务责任的承担。
(六)为防范风险,保障本行、持卡人利益,持卡人应配合本行及特约商户完成风险防范操作。
(七)本行根据有权机关的冻结指令冻结持卡人信用卡账户的,如账户冻结期间因非本行的原因导致仍有交易发生的,持卡人对相应欠款仍负有清偿责任。
(八)遵守本章程(包括其任何修改和变更)和《领用合约》的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信用卡领用合约执行,如本行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信用卡交易还须执行有关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修改。修改时将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持卡人不接受修改,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提出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申请。
第四十七条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公告与本章程相关内容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渡信用卡领用合约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乙方的权益,请在签署本领用合约前,仔细阅读本领用合约各条款,关注乙方在领用合约中的权利和义务,如对本领用合约有任何疑问,请咨询经办客户经理或致电本行信用卡客服电话400-889-6065。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方”)与东渡信用卡申请人(下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东渡信用卡(下称“信用卡”)相关事宜达成共识,并签订合约如下:
第一条  申领
1. 乙方已阅读、知悉、理解并同意《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渡信用卡章程》(下称“章程”,章程网址为:http://www.zrcbank.com/userfiles/advertise/advert/xykzc.pdf)、《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渡信用卡收费标准》(下称“信用卡收费标准”)、《自动还款协议》、本领用合约等文件。
2.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乙方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基于信用卡业务需要(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申请、信用卡相关业务办理、各阶段的管理、账户付款管理、双方权利保护及执行等)可以向公积金、社保、工商、税务、网络媒体以及第三方数据平台(包括但不限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等单位查询、分析、使用乙方的相关个人信息,同时乙方同意甲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合法设立的其他征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等)、其他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公安、司法、教育、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通信运营商、银联、通联、易宝、社保、公积金、税务、民政、物流、电子商务平台、互联网平台、行业协会等合法留存乙方信息的第三方机构等)查询、核实、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乙方能够用于判断乙方个人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债务、财产、支付、消费、生产经营、履行法定义务等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对个人信用状况形成的分析、评价类信息),包括可能对乙方产生负面影响的不良信息,并可将上述信息在本条款所列的用途范围内向甲方提供。上述信息的保存期限为法律法规要求的最短时间,其中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
2. 乙方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办理信用卡业务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乙方基本信息、账户信息、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甲方办理信用卡业务时产生的不良信息),由此产生的风险与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前述乙方不良信息的上报甲方将通过短信通知等形式提前告知乙方。
3. 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向乙方发放信用卡,并有权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确定其信用额度。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资信状况的变化随时调整信用额度,该调整一经甲方作出即对乙方具有约束力,甲方将以电话、书面或其他甲方认为适当的形式通知乙方。
4. 乙方为他人申请附属卡的,乙方与其附属卡持有人共享同一信用额度。
5. 乙方向甲方申请两张(含)以上信用卡时,甲方根据账户为每张信用卡分别核定授信额度,乙方使用各信用卡额度的总和不得超过乙方额度最高卡片的授信额度。
6. 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为乙方提供服务之目的,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并授权甲方使用乙方留存在甲方的相关金融信息,如乙方拒绝提供或拒绝甲方使用相关金融信息,可能会影响乙方相关服务功能的使用,但是乙方仍可正常使用其他服务功能。
7. 经乙方同意,甲方可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乙方推荐相关产品及服务、向乙方发送用户体验改进、市场调查等信息。乙方如需调整信息接收途径、变更信息接收种类或取消接收上述信息,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咨询、调整或取消:登录甲方手机银行、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6065或甲方指定的其他方式。
8.甲方已向乙方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乙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本人确认甲方收集、查询、复制、使用本人上述信息,不构成对本人隐私权、信息权或其他权益的侵犯。
9.乙方授权甲方为其新办卡片开通中国银联小额免密免签功能,乙方可通过甲方的营业网点、客服电话等渠道关闭该功能,也可对小额免密免签交易进行限额设定。若乙方发生小额免密免签交易的盗用损失时,可向甲方申请资金赔偿,甲方将在调查取证后向中国银联申请赔付。
第二条  使用
1. 乙方收到信用卡后应及时激活卡片,卡片激活后方可享受信用额度并正常用卡。信用卡激活后,乙方应支付当年年费,此后每年年费在该卡初次激活的月份由甲方在乙方信用卡账户中收取。
2. 乙方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和身份证件等,不得将信用卡卡片信息、密码等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3.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乙方应承担因密码保管不善而造成的风险损失。乙方遗忘密码,可按甲方的相关规定办理密码重置。
4. 乙方应在安全的技术保障的互联网上和安全商户环境中使用信用卡。乙方按照约定的验证方式,通过甲方验证程序的交易,视为乙方所为。
5. 信用卡卡片发生遗失、被盗、灭失等情形的,乙方应立即通过甲方客服热线、营业网点等渠道向甲方申请挂失。挂失自挂失手续完成后立即生效,生效后不能撤销,甲方将为乙方补发新卡,挂失生效前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 信用卡损坏,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换发新卡。
7. 乙方联系方式、联系人等申请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过甲方柜台、客服热线等方式通知甲方,否则,由此产生的对账单、催收通知、诉讼(仲裁)法律文书等递送失败、延误及其他损失由乙方承担。
8. 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乙方用卡受阻的,甲方可视情况协助乙方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对交易过程中,因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9. 乙方与特约商户或其它第三方的交易纠纷应自行解决,甲方不负责任,乙方不得以此拒偿因使用信用卡交易所产生的债务,乙方也不得以退还使用信用卡交易取得的货物等方式向甲方索取退款。
10.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仅授权乙方本人依照章程和本合约的规定使用。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1)出租或转借或以其它方法使第三人占有或使用;(2)有套现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被甲方认为有洗钱或套现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嫌疑或可能性;(3)出现身份证件被盗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或其他风险信息;(4)乙方未能按约归还任何一期信用卡项下应付款项或乙方在甲方其他信贷业务中有违法行为时,甲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1)对乙方进行警告;(2)调减乙方的信用额度;(3)中止乙方使用信用卡;(4)自行收回或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信用卡;(5)将乙方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单。在以上情况下,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欠款的义务,且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须一次性清偿,甲方已收取的年费不再退还。
第三条  对账
1. 甲方依照乙方提供的地址或约定的其他方式,按月向乙方提供对账单,但当月没有任何交易并且账户没有欠款、甲方已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交易记录、账户余额小于等于10元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或其他双方约定的通知为由拒绝还款。
2. 乙方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并及时核对账务;乙方在账单日(以账单记载为准)后15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甲方索要,否则推定为已收到。
3. 乙方有权向本行免费获取24个月内电子对账单。
4. 乙方对对账单上的交易有异议的,应在账单日后30日内要求甲方核实,甲方应予答复,确有错误的,甲方应予改正。乙方如在账单日后3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推定乙方认可全部交易。
5. 乙方附属卡的交易款项、费用、利息均记入乙方账户。乙方可以申请止付、注销其附属卡。
6. 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在对账单上列明)的,可继续使用账户剩余信用额度。
7. 乙方申请办理销户手续的,应全额偿还信用卡欠款;甲方受理乙方销户申请45日后为乙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乙方仍应偿还正式销户手续完成前发生的欠款。
第四条  利息和费用
1. 对当期账单发生的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其他透支交易(含分期付款),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无须支付透支利息,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协议透支利率采用单利方式计算。
2. 乙方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上期应还款额未清偿部分小于或等于100元的除外)或其他本行规定的情形,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三点五即年化利率12.775%,如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动,按其规定执行。如还款后上期应还款额小于或等于100元,则剩余未清偿金额不计付透支利息。
3. 持卡人办理预借现金即透支取现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从预借现金即透支取现交易日起至清偿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五即年化利率12.775%计收利息,并按我行信用卡收费标准收取一定金额的预借现金手续费。
4. 乙方使用授信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息。
5. 当持卡人应按账单日要求支付结计利息。持卡人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未付部分从银行记账日(即利息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五即年化利率12.775%计收复利,直至利息清偿为止。
6. 到期还款日,乙方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
7. 对信用卡账户存入的资金不计付利息,乙方提取时按相关收费标准支付手续费。
8. 对违约金、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计收利息。
9. 甲方有权调整信用卡利率标准,但至少应提前45个自然日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在新利率标准生效之日前选择销户,并按照已签订的协议偿还相关款项。
10.有关信用卡计息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免息条件及变更、调整等详见章程及信用卡收费标准,乙方在申请办理信用卡业务时,应事先阅读前述文件。乙方对有关收费及计息方式有异议的,有权拒绝申请信用卡或办理相关业务。
第五条  还款
1. 乙方可以在甲方提供的还款方式内,选择适合自己的还款方式。
2. 乙方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的,甲方于到期还款日从约定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于归还欠款。乙方应在到期还款日前在约定账户中留存充足的款项。如由于还款账户存款不足、账户异常等原因而导致自动扣款失败、未足额还款而产生的相关利息、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3. 乙方同意承担主卡及其附属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还款顺序为按章程中规定执行。
4.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以乙方资产直接抵偿信用卡应收账款,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乙方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规、欺诈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卡片之使用,甲方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和诉讼费)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扣划乙方在甲方的其他账户的存款以及处置其他抵质押物或乙方其他资产用来清偿,如需扣划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或外币存款,由此引发的利息及汇兑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同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
第六条  催收
1.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工作时,将乙方的身份信息、联络信息及乙方拖欠信用卡项下债务的相关信息提供给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催收机构等);由该等第三方通过短信提示、电话催促、发送催收函/律师函,或其他任何合法方式追索债务。且甲方将督促该等第三方妥善保管、保密和谨慎使用前述信息,除另有约定或授权的情形下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并不得以任何违法的方式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
 2.甲方有权进行催收等贷后管理工作,并有权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电子邮件、面访或司法渠道等方式自行向乙方直接催缴欠款。乙方知悉并同意,若乙方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项或发生其他违约行为的,甲方除有权自行对乙方采取催收措施外,还有权委托第三方外部催收机构(具体信息可通过甲方的官方网站查询)对乙方采取电话、上门等催收措施,且为实现该催收目的,甲方有权将乙方的债务信息及个人信息(如身份信息、联系电话、违约情况、财产信息和履约能力判断信息等)提供给甲方依法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同时甲方有权将乙方上述信息告知乙方提供的联系人。甲方因向乙方催收欠款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即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送达费、执行费、评估拍卖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催收费、乙方延迟履行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期间的加倍利息等),均由乙方承担。
3. 在信贷业务关系建立和存续期间(包括但不限于贷后风险管理、催收),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可以通过乙方的身份信息向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等通信运营商,查询乙方名下的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同意甲方使用查询到的信息以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乙方。
4. 甲方有权通过新闻媒介实行公告催收,并向社会或有关方面公布具有不良行为的乙方名单。
第七条  有效期
1. 信用卡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逾期自动失效,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换发新卡;主卡失效的,附属卡随之失效。
2. 信用卡有效期满,甲方依据相关规定及乙方历史用卡记录等情况,决定是否为乙方换发新卡,无论是否换发新卡,甲乙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失效而消灭,乙方仍应履行还款义务。乙方不愿继续使用卡片,须在卡片到期45天前通知甲方。
3. 信用卡有效期届满后乙方继续使用新卡的,双方不再另行签订合约,本合约自动适用新卡。
第八条  其他约定
1. 章程中有关名词的定义适用本合约。
2. 附属卡持卡人应遵守本合约,享有本合约中除专属于乙方的权利,同时承担本合约各相应条款规定的义务。
3.持卡人投诉的方式和程序 
如乙方在使用甲方信用卡过程中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均可联系甲方或反馈至甲方营业网点,也可致电甲方客户服务(投诉)热线:0512-96065。 
4.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未尽事宜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按照银行卡联合组织、国际组织的规则办理。
5.本合约自甲方批准乙方办卡申请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正式为乙方办理销户的次日终止。
6.信用卡申请表、自动还款协议、章程和信用卡收费标准是本合约的组成部分。
7.有关本合约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或乙方住所地法院诉讼解决。乙方同意将信用卡申请表上填列的地址及联系方式作为诉讼或仲裁文书送达确认地址及联系方式,一旦法院等争议解决机构按照前述地址及联系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无论乙方是否由本人签收或拒签、退回,均视为乙方收到。
8.本合约由甲方制定和修改。合约修改部分,甲方将进行公告,修改后的合约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该等修改。持卡人不接受修改的,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提出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申请。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渡信用卡自动还款协议
 
持卡人开通自动还款业务,即视为同意本协议:
1.持卡人可以通过本行营业网点及网上银行、电话客服等渠道签约开通、变更或取消自动还款业务(下称“本业务”)。
2.持卡人开通本业务后,持卡人同意本行于每个到期还款日从持卡人指定的借记卡或本行允许的其它账户(以下合称“指定账户”)自动扣转信用卡账单记载的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作信用卡还款之用。
3.如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两日前,已有还款金额成功到账的,本行将仅从指定账户扣转应还款额与已还款额的差额;若已还金额大于或等于应还款额的情况下,本行当期不再发生扣转业务。
4.持卡人开通本业务后,应确保指定账户在每个到期还款日前保持足够的资金供信用卡还款之用。如到期还款日当天,指定账户资金不足,本行按照指定账户存款实有可用余额扣剩1元,且当期亦不再从持卡人的指定账户自动补充扣转还款。还款不足部分须由持卡人通过其他方式另行偿还至信用卡账户,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利息和费用。
5.持卡人如需开通、变更或取消本业务,须在当期账单的到期还款日2日前办理,否则该开通、变更或取消将可能无法自当期生效。
6.持卡人开通本业务后,如果发生指定账户冻结、销户及其他原因造成无法扣款的,本行在指定账户恢复正常前不再扣转还款,如因此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违约金、费用等)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7.本行修改本业务条款,一经公布即双方具有约束力,持卡人对修改后条款有异议的,有权取消本业务。
8.本业务条款未尽事宜,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均依据本行业务规定以及同业惯例办理。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乐悠金信用卡申请人须知
【重要提示】
为保障您(以下简称乙方)的合法权益,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本合同各条款内容。您申请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乐悠金信用卡分期业务的行为,即表示您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合同约定条款,并且在此确认对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
 
第一条  声明事项
1.  乐悠金信用卡是甲方授予乙方一定信用额度,乙方在信用卡有效期内循环使用并按一定的业务规则进行分期的一款信用卡产品。乐悠金卡分期业务最终利率以乙方申请乐悠金信用卡时甲方审批确定的利率为准,甲方可根据资金成本、竞争及风险状况对乐悠金期限设置、利率标准进行调整,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官方网站(www.zrcbank.com)、营业网点等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进行公告。
 2. 甲方保留不受理乙方申请、止付乐悠金卡、调整借款期限的权利,保留依据乙方收入水平、还款能力、个人道德风险和个人信用风险等因素调减、提前终止授信额度、冻结止付、修改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事项的单方权利,乙方对此不存在异议。当甲方认为乙方资信状况发生恶化,或存在账户非法、违反监管规定不当使用或不配合甲方进行交易实际用途调查等情况导致该账户不再适合进行分期交易,甲方可立即停用乙方乐悠金卡,对该账户下的所有分期还款计划将于发生上述情况之时视为全部立即到期,乙方须立即偿还乐悠金卡的所有欠款。乙方应及时关注账户信息,避免延迟还款所造成的损失。
    3.乙方对大于等于100元人民币的交易可向甲方申请分期,小于100元人民币的交易均按信用卡账单日计入当月账单。当乙方对部分分期金额进行还款时,剩余未还部分仍然继续按日进行分期。乐悠金款项币种为人民币,且乙方须以人民币偿还。分期金额不得超过甲方核定给乙方的乐悠金额度。
    4.乙方可在额度内刷卡、取现或直接转账至乙方本人名下借记卡账户;分期额度不可用于房产类交易,不可用于股权等投资性交易,以及甲方根据监管机构规定和风险政策不时另行禁止的其他项目。
    5.乙方可在该卡片有效期内循环使用乐悠金卡信用额度。乐悠金卡分期业务为专属额度,不与乙方在甲方其他信用卡额度共享,甲方信用卡实行客户级额度管控,乙方在甲方任一信用卡综合可用额度等于最高账户额度减去乙方在甲方所有信用卡账户已透支余额,且不大于该账户可用额度(公务卡除外)。
6.单笔消费金额高于100元(含),根据乙方申请可分期1年,按日计费,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分期本金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收利息,每期应还利息在信用卡每个账单日计入当月账单。乙方可通过甲方客服热线、手机银行等相关渠道申请相应分期业务。
每期应还利息=分期本金总额*日利率*实际占用天数。日利率为0%到0.03%(年化利率为0%到10.95%,年化利率采用单利方式计算),具体以甲方审批结果为准。
7.在还款到期日,乙方须将所欠到期本金及剩余未还利息及时转入乐悠金卡内,如转入资金不足以还清所欠款项,不足部分将从到期日按万分之三点五(折算近似年化利率12.775%)计收利息。
到期还款日,如乙方未按账单列示归还最低还款额,还应就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支付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乙方应按账单日要求支付结计利息。乙方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未付部分从银行记账日(即利息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五折算近似年化利率12.775%计收复利,直至利息清偿为止。 
    8.乙方已成功使用乐悠金信用卡分期额度的,若发生消费退货,退货款项将优先抵扣未分期的交易金额及各种费用、已记账单金额,后按交易顺序抵扣分期交易的欠款余额。
    9.乐悠金卡分期业务不参加甲方消费积分活动。
    10.甲方仅提供乐悠金分期交易的金融服务,并非相关商品或服务的供应商,与商户并不具有任何代理、担保、合伙、联营、承包、雇佣、特许授权等关系。乙方与商户之间的商业行为,以及有关商品或服务质量、配送、退换货、产品责任和售后服务等相关事宜与甲方无关。若乙方与商户之间就前述事项发生争议,甲方可协助申请人与商户协商处理,乙方亦不得以与商户的争议拒绝向甲方偿还信用卡欠款。
11.乐悠金卡执行《张家港农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和《张家港农商银行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信用卡约定)的相关规定,若与信用卡约定内容不一致,在适用于乐悠金卡分期业务的情况下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未约定内容按照信用卡约定执行。
12.乐悠金信用卡分期额度是甲方依据乙方资信状况及用卡情况核定授予符合条件的乙方信用卡额度,其中取现、转账类分期额度最高为卡片额度的50%,且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具体额度和分期期限以实际结果为准。
第二条  申请及使用
1. 乙方承诺交易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果因乙方提供的收款账户信息有误或该账户状态不正常(包括但不限于销户、挂失、冻结等)等导致款项划拨失败或错误(包括但不限于无法转入乙方提供的账户、转入他人账户等),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2.为了确保资金安全,乙方承诺保管好信用卡、身份证件、信用卡信息(包括卡号、有效期、密码、验证码等)以及用以绑定信用卡的移动电话或其他电子设备等,否则由此导致乙方个人及卡片信息泄露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 乙方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信息并在相关信息变更后及时通知甲方,因乙方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前述通知义务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 乙方可对分期金额进行提前还款,甲方不收取提前还款手续费。
5. 每期利息计入当期账单,并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中。如乙方未按时全部偿还当期剩余账单金额,将视为未全额还款,则当期账单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且将依照甲方信用卡领用合约计收相应利息、违约金、费用(如有)。
6. 甲方对乙方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如同一信用卡账户项下同时存在多笔分期的,按照各笔分期办理的先后顺序偿还。
第四条  资金用途条款
1.乐悠金信用卡只能用于合理的个人或家庭消费领域,不得用于投资领域以及其他禁止性领域,包含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一)不得通过非正常渠道提取现金,或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套取现金;
   (二)不得用于房地产领域,如购买房产、支付购房首付款、购买车位、缴纳房地产税费等房地产相关领域;
   (三)不得用于投资领域,如购买股票、基金、期货、理财产品、投资性贵金属等证券及其它权益性投资等;
   (四)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或信用卡欠款;
   (五)不得用于生产经营等相关领域;
   (六)不得用于购买彩票或赌博等;
   (七)不得用于其他禁止或限制性领域;
2.  乙方将资金用于以上非消费领域,则可能导致交易失败。
3.根据监管要求,使用乐悠金信用卡后请保留相关交易凭证(如正规发票、购物小票、签购单等),供后续配合进行相关检查。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如协商不成,由甲方或乙方住所地法院管辖解决。
2、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双方在解决争议期间仍应履行。
3、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发生标的额在十万元以下的金钱给付争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甲方因具备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信用卡由于被取消、管制、终止、已经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乙方缴款延滞;乙方已经破产或身故;乙方违反了甲方信用卡的领用合约、信用卡章程、本条款及细则中的任何规定或甲方相关规定等)并符合监管要求前提下,在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APP等通知方式(甲方有权视情况选择以上一种或多种方式)告知乙方后确定乙方的账户不再适合使用乐悠金信用卡时,乙方的未付剩余分期金额及其他相应费用全部视为到期,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偿还剩余全部分期金额及其他相应费用,已收取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
第七条  其他
1. 本业务条款及细则未尽事项依据《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及《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处理。
2. 甲方将提前公告或通知(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通知,具体可供选择的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www.zrcbank.com)、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报刊公告或语音电话通知等)乙方下述修改事项:本业务细则的修改或者本业务服务内容的修改等。乙方应不时关注相关公告、提示信息及协议、规则等相关内容的变动。
该等修改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乙方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该等修改。如乙方不接受该等修改,乙方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本业务,并按照规定办理提前还款等手续。乙方既不执行公告或通知内容,又不申请终止或更换为甲方其他服务的,甲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合同。但对于在公告生效日前成功办理的分期业务,其适用的利率仍以乙方办理该业务时的利率为准。
3.若有任何疑问,欢迎拨打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服务(投诉)热线4008896065。
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所有条款,并已特别注意字体加黑加粗的内容。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予以明确说明,本人对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随用金信用卡申请人须知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就张家港农商银行信用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使用张家港农商银行随用金信用卡(以下简称“随用金卡”),特别告知下述内容:
 
    第一条 随用金卡是本行授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循环使用并进行分期的一款信用卡产品。随用金卡分期业务最终分期利率以《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渡信用卡收费标准》公告的为准,本行可根据资金成本、竞争及风险状况对随用金期限设置、分期利率标准进行调整,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官方网站(www.zrcbank.com)、营业网点等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进行公告。
    第二条 本行保留不受理持卡人申请、冻结随用金卡、调整借款期限的权利,保留依据持卡人收入水平、还款能力、个人道德风险和个人信用风险等因素调减、提前终止、冻结授信额度、修改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事项的单方权利,持卡人对此不存在异议。当本行认为持卡人资信状况发生恶化,或存在账户非法、违反监管规定不当使用或不配合本行进行交易实际用途调查等情况导致该账户不再适合进行分期交易,本行可立即停用持卡人随用金卡,对该账户下的所有分期还款计划将于发生上述情况之时视为全部立即到期,持卡人须立即偿还随用金卡的所有欠款。持卡人应及时关注账户信息,避免延迟还款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征信逾期记录。
    第三条 持卡人每笔大于等于500元人民币的交易均可申请分期,按月等本等息还款。分期期限可在12期、24期、36期、48期、60期之间进行选择,持卡人可通过我行客服热线、手机银行等相关渠道申请相应分期业务。随用金款项币种为人民币,且持卡人须以人民币偿还。分期金额不得超过本行核定给持卡人的随用金额度。
    第四条 持卡人可在额度内刷卡消费、绑定第三方支付消费,不可取现(含转账)。分期额度不可用于房产类交易,不可用于股权等投资性交易,以及本行根据监管机构规定和风险政策不时另行禁止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持卡人可在该卡片有效期内循环使用随用金卡信用额度。随用金卡分期业务为专属额度,不与持卡人在本行其他信用卡额度共享,本行信用卡实行客户级额度管控,持卡人在本行任一信用卡综合可用额度等于最高账户额度减去持卡人在本行所有信用卡账户已透支余额,且不大于该账户可用额度(公务卡除外)。
    第六条 随用金分期业务按月计收分期利息,小于500元人民币的消费交易均按信用卡账单日计入当月账单。
第七条 在还款到期日,随用金卡持卡人须将所欠到期本金及剩余未还分期利息及时转入随用金卡内,如转入资金不足以还清所欠款项,不足部分将从当期账单日按每日万分之三点五(折算近似年化利率12.775%)计收利息。
到期还款日,如持卡人未按账单列示归还最低还款额,还应就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支付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持卡人应按账单日要求支付结计利息。持卡人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未付部分从银行记账日(即利息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五折算近似年化利率12.775%计收复利,直至利息清偿为止。
    第八条 已出账单中的消费交易进行退货处理(包含全额退货和部分退货)时,已办理成功的分期业务不受影响,持卡人应当继续按约定条款还款并支付分期利息,但持卡人有权申请提前终止该笔分期业务,申请成功后,持卡人须支付剩余未还本金总额与约定的提前还款手续费(以张家港农商银行官网http://www.zrcbank.com公示价格为准),无须支付剩余未入账期数的分期利息。提前还款手续费=客户分期总金额*每期分期利率。
    第九条 随用金卡分期业务不参加本行消费积分活动。
    第十条 本行仅提供随用金分期交易的金融服务,并非相关商品或服务的供应商,与商户并不具有任何代理、担保、合伙、联营、承包、雇佣、特许授权等关系。持卡人与商户之间的商业行为,以及有关商品或服务质量、配送、退换货、产品责任和售后服务等相关事宜与本行无关。若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就前述事项发生争议,本行可协助持卡人与商户协商处理,持卡人亦不得以与商户的争议拒绝向本行偿还信用卡欠款。
第十一条 随用金卡执行《张家港农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和《张家港农商银行信用卡章程》的相关规定,若与相关内容不一致,在适用于随用金卡分期业务的情况下以本《张家港农商银行随用金卡申请人须知》(以下简称“本须知”)为准。
第十二条 张家港农商银行已请持卡人注意本须知中的各项条款,并应持卡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持卡人对本须知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务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电子化支付结算手段,更好地为客户提供银行卡结算服务,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务卡(以下简称“公务卡”)是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向国家财政预算编报范围的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行政村集体及下属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其他特定单位等的指定人员发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具有透支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本行公务卡可在国内外有银联标识的特约单位、ATM机和本行营业网点使用,采用人民币结算。
第三条 本行、持卡人、申办单位、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持卡人”指向本行申请并获得核发公务卡卡片的客户本人。
“信用额度”指本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
“透支”指持卡人使用本行为其核定的授信额度进行交易的方式,包括消费透支、取现透支、转账透支和透支扣收等。取现透支、非消费转账透支合称“透支取现”。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存取现金、转账交易或与相关机构实际生成交易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本行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公务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利息等记入其公务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本行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本行偿还其欠款的日期。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取现交易本金、所有费用、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全部应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免息还款期”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消费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时间段。
“违约金”指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本行支付的费用。
第二章 公务卡的种类、功能及使用范围
第五条 卡片的功能
一预借现金:持卡人可在本行各营业网点、自助机具上取现;也可在境内和境外带有银联标识的自助机具上取现;
二消费:持卡人可在带有银联标识的特约商户上使用;
三还款:持卡人可在本行各营业网点,自助机具、网上银行等渠道进行还款,根据事先约定,持卡人还可从其约定的账户自动还款;
四账户查询:持卡人可在本行各营业网点、自助机具、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查询账户信息;
五转账结算:持卡人可在本行各营业网点、自助机具、电话银行等渠道办理信用卡的转账交易业务;
六密码修改:持卡人可在本行各营业网点、自助机具、电话银行等渠道办理密码修改业务;
七挂失业务:持卡人可在本行各营业网点、电话银行等渠道办理挂失业务。
第六条 本行公务卡为银联标准个人公务卡,个人公务卡仅可办理主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公务卡普通卡、公务卡金卡。
第七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好公务卡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本行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账结算、网上支付等各类交易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八条 本行已告知公务卡消费交易不使用密码的风险,持卡人已知悉并自愿承担该风险。凡持卡人提出消费交易不使用密码且经本行同意的,在没有办理挂失手续前的所有刷卡消费交易,本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以持卡人签名或签名加登记身份证件号码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九条 持卡人遗忘密码,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本行申请重置密码,因密码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三章 申领条件及申领手续
第十条 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且资信良好,同时须为经申办单位同意的在职职工。申办单位须与本行签署公务卡办理承诺函、服务协议,并向本行提供公务卡办理人员信息表及申请资料。
第十一条 公务卡为实名制。申请人申请公务卡时,应按本行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交相关资料,按要求与本行签订《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务卡领用合约》(下称“领用合约”)申请人应主动阅读领用合约、本章程及相关公务卡文件;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即表示申请人同意申请表、领用合约、本章程等公务卡文件,并自愿接受前述文件的约束。
第十二条 本行保留根据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的权利。若决定发卡,则确定公务卡种类及授予申请人的信用额度等。若不予发卡,本行无须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相关申请资料无须退回。
第十三条 申请人领取公务卡后,应立即在公务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合约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公务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四条 公务卡设有有效期,最长为5年,有效期满,本行根据本行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及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等情况,决定是否为持卡人换发新卡。持卡人不愿继续使用卡片,至少在卡片的有效期限到期前45天持有效身份证件至本行营业网点办理销户结清手续。本行对已收的年费不予退还。销户前,持卡人应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对信用卡到期未申请销户的持卡人,本行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对持卡人在公务卡有效期内未激活的公务卡账户,本行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失效而终止。
第十五条 申办单位在工作人员新增或调动、退休时,应及时向发卡机构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
第十六条 本行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交易密码和查询密码,交易密码用于取款、转账或消费等业务查询密码用于客服身份验证、账户查询等业务。持卡人可通过本行指定的途径自行设置密码。
第十七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卡片。若发生公务卡遗失、被窃、被冒用或遭他人非法占有等情形,持卡人应及时到本行网点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向本行申请挂失,挂失经本行确认后生效。如有密码泄露持卡人应立即修改,否则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在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除非司法机关另有认定。挂失生效后,持卡人不再承担挂失卡因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违反国家《反洗钱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二司法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
三持卡人有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四持卡人拒绝协助或不配合本行的有关调查。
第四章 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八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的消费、取现、转账等交易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行、特约商户、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等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持卡人凭卡在带有中国银联标识的特约商户消费时需输入交易密码,并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但持卡人与本行另有约定或中国银联另有规定的除外。持卡人凭卡在本行指定的银行网点联机提取现金时须输入交易密码。
第二十条 持卡人可使用信用额度透支取现,但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其中ATM透支取现金额累计不得超过1万元人民币,且当期累计透支取现金额不得超过信用额度的50%。本行有特殊规定的卡产品除外。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不得将公务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至其他信用卡,以及非持卡人的银行结算账户或支付账户。
第二十二条 公务卡只限申请表中填列的申领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应在安全的互联网环境下用卡,否则持卡人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同时申请本行东渡信用卡时,本行根据账户为东渡信用卡和公务卡分别核定授信额度,持卡人使用各卡片额度的总和不得超过持卡人单张最高额度卡片的授信额度。本行有特殊规定的卡产品除外。
第二十五条 经持卡人申请,本行可为持卡人临时调高信用额度,调整后信用额度不超过原信用额度的115%。公务卡透支转账(转出)和支取现金的金额两者合计不得超过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的50%,本行有特殊规定的卡产品除外。本行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只为持卡人提供一次临时额度调整服务。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对公务卡交易密码输入操作中连续3次输入错误,本行即对该卡片实施冻结,以确保持卡人资金安全,对公务卡查询密码输入操作中一天内连续6次输入错误,本行即对该卡片查询密码冻结,以确保持卡人信息安全。卡片锁定后,持卡人须通过本行客服电话或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解除锁定手续。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还款时,按照先还上期,再还本期的方式进行,各期内再按照费用、利息预借现金或转账交易本金、消费交易本金顺序依次偿还。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及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已签约自动还款协议),本行有权直接从持卡人提供的账户中扣款,转入其公务卡账户,用于偿还持卡人的欠款。
第五章 计息办法和业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凭公务卡在境内外消费、取现或转账,交易款项及相应的费用、利息以人民币记账记入其公务卡账户内,特定产品另外约定的除外。持卡人在除中国银联之外的相关信用卡组织及其会员联网POS机、ATM等交易渠道成功交易的,本行以外币授权该交易,并将交易款项、计收利息及相关费用按入账日本行适用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消费透支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即从记账日起至账单日之后的第25天(即到期还款日)止,免息还款期最长可为56天,本行发行的特定产品及本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本章程透支利率采用单利方式计算。
第三十条 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应还款额未清偿部分小于或等于100元的除外)或其他本行规定的情形,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除预借现金外)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三点五即年化利率12.775%。如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动,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行为持卡人还款提供“容时服务”,即为持卡人提供自到期还款日起3天的还款宽限期服务,持卡人在还款宽限期内还款的,视同持卡人按时还款。
第三十二条 持卡人办理预借现金即透支取现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从预借现金即透支取现交易日起至清偿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五即年化利率12.775%计收利息。本行公务卡免收预借现金手续费。
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未按约定支付相应利息的(如有),就未付利息,自银行记账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五即年化利率12.775%计收复利,直至利息清偿为止。
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支付5%的违约金。
第三十五条 公务卡账户内超额还款部分不计付利息,持卡人提取时需按本行相关收费标准支付手续费。本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本行按照对外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相关标准详见本行营业网点公告或通过网站等渠道查询。若持卡人未按公告内容支付费用,本行可终止提供相应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如有变动,本行将提前三个月在官方网站、营业网点等渠道公告,公告期满,上述收费变动信息生效。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该等修改。如持卡人不接受该等修改,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提出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申请。
 
第六章 本行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七条 本行的权利
一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向任何有关方面了解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
二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欠款及其他本行认为有必要的情形下,本行有催收、依法追偿并停止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行使质权、向担保人追索的权利。本行保留追回全部欠款(包括应催收或追索产生的费用)的权利。在进行催收或追索债务等工作时,可将持卡人有关资料、数据提供给有关的催收机构或本行依法指定的其他第三方机构。
三公务卡的所有权属于本行,本行有不核准申请人办理公务卡和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公务卡的权利;本行有权随时因本行认为的正当理由,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的权利或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及透支取现比例,或将该公务卡列入止付名单。对不遵守本章程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的持卡人,本行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
四对虚假挂失、使用伪造或作废的公务卡、冒用他人的公务卡、恶意透支及持卡人其他违背本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本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及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依据有关规定,本行有权对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并计入其公务卡账户。具体收费项目见附表《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渡信用卡收费标准》
六持卡人选择自动转账还款方式,本行有权从其指定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于归还其公务卡账户欠款。
七本行有权拒绝处理或止付可能属违法的公务卡交易。
八本行有权依照有权机关的指令,查询或冻结持卡人的公务卡账户。
九本章程及《领用合约》中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本行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公务卡的文件,包括章程、领用合约、收费标准、使用说明等。
二按约定通过有关服务渠道为持卡人提供公务卡服务。受理持卡人对本行服务质量的投诉;对持卡人提出的业务咨询、账务查询、挂失等申请,给予及时答复和处理;及时答复持卡人的交易查证和账务变更要求。
三本行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服务;但若自上一份对账单后,当月没有任何交易并且账户没有欠款、本行已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交易记录、账户余额小于等于10元或另有约定的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同时,本行提供在还款日前3天(含)内向持卡人进行短信通知等方式的还款提醒服务,并将未及时全额还款的后果提前通知持卡人本人。
四本行对持卡人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本行建设风险交易监测系统并配备工作人员,对出现可疑交易的公务卡账户应当及时采取与持卡人联系确认、调整授信额度、锁定账户、紧急止付等风险管理措施。
本行应当对可疑交易采取电话核实、调单或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风险排查并及时处理,必要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六因供电、通讯等不可抗力以及第三方原因导致持卡人用卡失败,本行有义务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
第七章 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本行对公务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持卡人有权知悉公务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等。
三持卡人有权向本行免费获取24个月内电子对账单。
四持卡人在用卡交易后,有权向本行索取对账单,或通过本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以及其他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对账务变动情况有疑义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本行提出查询或变更要求,必要时还可申请调阅签购单的服务。
五持卡人不再承担挂失生效后相应账户因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的除外。
第四十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时应向本行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资料。
二持卡人的信息如有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工作单位变动,通讯地址变动,电话、电邮等联系方式变更,有效身份证件类型、号码变更等,持卡单位注册信息变更,银行账户信息变更等,都应当及时与本行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持卡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和法律责任。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公务卡密码,不应将密码透露给他人,凡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四持卡人应主动查询对账单并进行对账,如有异议及时与本行联系。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持卡人未向本行就账单交易提出异议,则本行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并愿意偿还账单所示欠款。
五持卡人应按照与本行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欠款,不得以与商户或其他第三方发生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如遇公务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持卡人应按实际欠款金额支付款项及相关费用。
六为防范风险,保障本行、持卡人利益,持卡人应配合本行及特约商户完成风险防范操作。
七本行根据有权机关的冻结指令冻结持卡人公务卡账户的,如账户冻结期间因非本行的原因导致仍有交易发生的,持卡人对相应欠款仍负有清偿责任。
八遵守本章程(包括其任何修改和变更)和《领用合约》的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务卡领用合约执行,如本行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公务卡交易还须执行有关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修改。修改时将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持卡人不接受修改,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提出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申请。
第四十三条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公告与本章程相关内容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务卡领用合约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领用合约前,仔细阅读本领用合约各条款,关注您在领用合约中的权利和义务,如对本领用合约有任何疑问,请咨询经办客户经理或致电本行信用卡客服电话400-889-6065。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方”)与公务卡申请人(下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江苏张家港农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务卡(下称“公务卡”)相关事宜达成共识,并签订合约如下:
第一条 申领
1.乙方已阅读、知悉、理解并同意《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务卡章程》(下称“章程”,章程网为:https://www.zrcbank.com/index/personal/credit_info/id/65.html#xiangqing)、《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渡信用卡收费标准》(下称“收费标准”)、《自动还款协议》、本领用合约等文件。
2.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乙方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基于信用卡业务(包括公务卡业务)需要(包括但不限于公务卡申请、公务卡相关业务办理、各阶段的管理、账户付款管理、双方权利保护及执行等)可以向公积金、社保、工商、税务、网络媒体以及第三方数据平台(包括但不限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等单位查询、分析、使用乙方的相关个人信息,同时乙方同意甲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合法设立的其他征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等)、其他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公安、司法、教育、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通信运营商、银联、通联、易宝、社保、公积金、税务、民政、物流、电子商务平台、互联网平台、行业协会等合法留存乙方信息的第三方机构等)查询、核实、采集、整理、保存、加工能够用于判断乙方个人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债务、财产、支付、消费、生产经营、履行法定义务等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对个人信用状况形成的分析、评价类信息),包括可能对乙方产生负面影响的不良信息,并可将上述信息在本条款所列的用途范围内向甲方提供。上述信息的保存期限为法律法规要求的最短时间,其中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
3.乙方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办理信用卡业务(含公务卡业务)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乙方基本信息、账户信息、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甲方办理信用卡业务(含公务卡业务)时产生的不良信息),由此产生的风险与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前述乙方不良信息的上报甲方将通过短信通知等形式提前告知乙方。
4.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向乙方发放公务卡,并有权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确定其信用额度。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资信状况的变化随时调整信用额度,该调整一经甲方作出即对乙方具有约束力,甲方将以电话、书面或其他甲方认为适当的形式通知乙方。
5.乙方向甲方同时申请本行东渡信用卡时,甲方根据账户为东渡信用卡和公务卡分别核定授信额度,乙方使用各卡片额度的总和不得超过乙方单张最高额度卡片的授信额度。
6.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为乙方提供服务之目的,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并授权甲方使用乙方留存在甲方的相关金融信息,如乙方拒绝提供或拒绝甲方使用相关金融信息,可能会影响乙方相关服务功能的使用,但是乙方仍可正常使用其他服务功能。
7.经乙方同意,甲方可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乙方推荐相关产品及服务、向乙方发送用户体验改进、市场调查等信息。乙方如需调整信息接收途径、变更信息接收种类或取消接收上述信息,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咨询、调整或取消:登录甲方手机银行、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065或甲方指定的其他方式。
8.甲方已向乙方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乙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乙方确认甲方收集、查询、复制、使用乙方前述个人信息,不构成对乙方隐私权、信息权或其他权益的侵犯。
9.乙方授权甲方为其新办卡片开通中国银联小额免密免签功能,乙方可通过甲方的营业网点、客服电话等渠道关闭该功能,也可对小额免密免签交易进行限额设定。若乙方发生小额免密免签交易的盗用损失时,可向甲方申请资金赔偿,甲方将在调查取证后向中国银联申请赔付。
 
第二条 使用
1.乙方收到公务卡后应及时激活卡片,卡片激活后方可享受信用额度并正常用卡。公务卡激活后,乙方应支付当年年费,此后每年年费在该卡初次激活的月份由甲方在乙方信用卡账户中收取。
2.公务卡用于乙方因办理其所属单位公务事务的支付结算业务,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采购费用等公务消费或提取现金;乙方的刷卡消费及取现均属于个人行为,乙方对因个人公务卡所产生的所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清偿所有与个人公务卡有关的债务。
3.乙方应妥善保管公务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和身份证件等不得将公务卡卡片信息、密码等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4.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乙方应承担因密码保管不善而造成的风险损失。乙方遗忘密码,可按甲方的相关规定办理密码重置。
5.乙方应在安全的技术保障的互联网上和安全商户环境中使用公务卡。乙方按照约定的验证方式,通过甲方验证程序的交易,视为乙方所为。
6.公务卡卡片发生遗失、被盗、灭失等情形的,乙方应立即通过甲方客服热线、营业网点等渠道向甲方申请挂失。挂失自挂失手续完成后立即生效,甲方将为乙方补发新卡,挂失生效前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7.公务卡损坏,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换发新卡。
8.乙方联系方式、联系人等申请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过甲方柜台、客服热线等方式通知甲方,否则,由此产生的对账单、催收通知、诉讼(仲裁)法律文书等信函寄失、延误及其他损失由乙方承担。
9.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乙方用卡受阻的,甲方可视情况协助乙方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对交易过程中,因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0.乙方与特约商户或其它第三方的交易纠纷应自行解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此拒偿因使用公务卡交易所产生的债务,乙方也不得以退还使用公务卡交易取得的货物等方式向甲方索取退款。
11.公务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仅授权乙方本人依照章程和本合约的规定使用。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1出租或转借或以其它方法使第三人占有或使用;2有套现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被甲方认为有洗钱或套现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嫌疑或可能性;3出现身份证件被盗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或其他风险信息;4乙方未能按约归还任何一期公务卡项下应付款项或乙方在甲方其他信贷业务中有违法行为时,甲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1对乙方进行警告;2调减乙方的信用额度;3中止乙方使用公务卡;4自行收回或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公务卡;5将乙方公务卡列入止付名单。在以上情况下,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欠款的义务,且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须一次性清偿,甲方已收取的年费不再退还。
 
第三条 对账
1.甲方依照乙方提供的地址或约定的其他方式,按月向乙方提供对账单,但当月没有任何交易并且账户没有欠款、甲方已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交易记录、账户余额小于等于10元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或其他双方约定的通知为由拒绝还款。
2.乙方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并及时核对账务;乙方在账单日(以账单记载为准)后15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甲方索要,否则推定为已收到。
3.乙方有权向本行免费获取24个月内电子对账单。
4.乙方对对账单上的交易有异议的,应在账单日后30日内要求甲方核实,甲方应予答复,确有错误的,甲方应予改正。乙方如在账单日后3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推定乙方认可全部交易。
5.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在对账单上列明)的,可继续使用账户剩余信用额度。
6.乙方申请办理销户手续的,应全额偿还信用卡欠款;甲方受理乙方销户申请45日后为乙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乙方仍应偿还正式销户手续完成前发生的欠款。
 
第四条 利息和费用
1.对当期账单发生的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其他透支交易(含分期付款),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无须支付透支利息,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协议透支利率采用单利方式计算。
2.乙方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上期应还款额未清偿部分小于或等于100元的除外)或其他本行规定的情形,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三点五即年化利率12.775%,如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动,按其规定执行。如还款后上期应还款额小于或等于100元,则剩余未清偿金额不计付透支利息。
3.持卡人办理预借现金即透支取现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从预借现金即透支取现交易日起至清偿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五即年化利率12.775%计收利息,并按本行信用卡收费标准收取一定金额的预借现金手续费。
4.乙方使用授信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息。
5.当持卡人应按账单日要求支付结计利息。持卡人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未付部分从银行记账日(即利息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五即年化利率12.775%计收复利,直至利息清偿为止。
6.到期还款日,乙方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
7.对信用卡账户存入的资金不计付利息,乙方提取时按相关收费标准支付手续费。
8.对违约金、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计收利息。
9.甲方有权调整公务卡利率标准,但至少应提前45个自然日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在新利率标准生效之日前选择销户,并按照已签订的协议偿还相关款项。
9.有关公务卡计息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免息条件及变更、调整等详见章程及收费标准,乙方在申请办理公务卡业务时,应事先阅读前述文件。乙方对有关收费及计息方式有异议的,有权拒绝申请公务卡或办理相关业务。
 
第五条 还款
1.乙方可以在甲方提供的还款方式内,选择适合自己的还款方式。
2.乙方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的,甲方于到期还款日从约定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于归还欠款。乙方应在到期还款日前在约定账户中留存充足的款项。如由于还款账户存款不足、账户异常等原因而导致自动扣款失败、未足额还款而产生的相关利息、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3.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以乙方资产直接抵偿公务卡应收账款,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乙方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规、欺诈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卡片之使用,甲方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和诉讼费)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扣划乙方在甲方的其他账户的存款以及处置其他抵质押物或乙方其他资产用来清偿,如需扣划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或外币存款,由此引发的利息及汇兑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同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
 
第六条 催收
1.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工作时,将乙方的身份信息、联络信息及乙方拖欠信用卡项下债务的相关信息提供给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催收机构等);由该等第三方通过短信提示、电话催促、发送催收函/律师函,或其他任何合法方式追索债务。且甲方将督促该等第三方妥善保管、保密和谨慎使用前述信息,除另有约定或授权的情形下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并不得以任何违法的方式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
 2.甲方有权进行催收等贷后管理工作,并有权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电子邮件、面访或司法渠道等方式自行向乙方直接催缴欠款。乙方知悉并同意,若乙方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项或发生其他违约行为的,甲方除有权自行对乙方采取催收措施外,还有权委托第三方外部催收机构(具体信息可通过甲方的官方网站查询)对乙方采取电话、上门等催收措施,且为实现该催收目的,甲方有权将乙方的债务信息及个人信息(如身份信息、联系电话、违约情况、财产信息和履约能力判断信息等)提供给甲方依法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同时甲方有权将乙方上述信息告知乙方提供的联系人。甲方因向乙方催收欠款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即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送达费、执行费、评估拍卖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催收费、乙方延迟履行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期间的加倍利息等),均由乙方承担。
3.在信贷业务关系建立和存续期间(包括但不限于贷后风险管理、催收),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可以通过乙方的身份信息向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等通信运营商,查询乙方名下的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同意甲方使用查询到的信息以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乙方。
4.甲方有权通过新闻媒介实行公告催收,并向社会或有关方面公布具有不良行为的乙方名单。
 
第七条 有效期
1.公务卡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逾期自动失效,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换发新卡。
2.公务卡有效期满,甲方依据相关规定及乙方历史用卡记录等情况,决定是否为乙方换发新卡无论是否换发新卡,甲乙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失效而消灭,乙方仍应履行还款义务。乙方不愿继续使用卡片须在卡片到期45天前通知甲方。
3.公务卡有效期届满后乙方继续使用新卡的,双方不再另行签订合约,本合约自动适用新卡。
 
第八条 其他约定
1.章程中有关名词的定义适用本合约。
2.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未尽事宜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按照银行卡联合组织、国际组织的规则办理。
3.持卡人投诉的方式和程序 
如乙方在使用甲方公务卡过程中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均可联系甲方或反馈至甲方营业网点,也可致电甲方客户服务(投诉)热线:0512-96065。 
4.本合约自甲方批准乙方办卡申请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正式为乙方办理销户的次日终止。
5.公务卡申请表、自动还款协议、章程和收费标准是本合约的组成部分。
6.有关本合约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或乙方住所地法院诉讼解决。乙方同意将信用卡申请表上填列的地址及联系方式作为诉讼或仲裁文书送达确认地址及联系方式,一旦法院等争议解决机构按照前述地址及联系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无论乙方是否由本人签收或拒签、退回,均视为乙方收到。
7.本合约由甲方制定和修改。合约修改部分,甲方将进行公告,修改后的合约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该等修改。持卡人不接受修改的,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提出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申请。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务卡自动还款协议
持卡人开通自动还款业务,即视为同意本协议:
1.持卡人可以通过本行营业网点及网上银行、电话客服等渠道签约开通、变更或取消自动还款业务(下称“本业务”)。
2.持卡人开通本业务后,持卡人同意本行于每个到期还款日从持卡人指定的借记卡或本行允许的其它账户(以下合称“指定账户”)自动扣转公务卡账单记载的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作公务卡还款之用。
3.如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两日前,已有还款金额成功到账的,本行将仅从指定账户扣转应还款额与已还款额的差额;若已还金额大于或等于应还款额的情况下,本行当期不再发生扣转业务。
4.持卡人开通本业务后,应确保指定账户在每个到期还款日前保持足够的资金供公务卡还款之用。如到期还款日当天,指定账户资金不足,本行按照指定账户存款实有可用余额扣剩1元,且当期亦不再从持卡人的指定账户自动补充扣转还款。还款不足部分须由持卡人通过其他方式另行偿还至公务卡账户,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利息和费用。
5.持卡人如需开通、变更或取消本业务,须在当期账单的到期还款日2日前办理,否则该开通、变更或取消将可能无法自当期生效。
6.持卡人开通本业务后,如果发生指定账户冻结、销户及其他原因造成无法扣款的,本行在指定账户恢复正常前不再扣转还款,如因此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违约金、费用等)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7.本行修改本业务条款,一经公布即双方具有约束力,持卡人对修改后条款有异议的,有权取消本业务。
8.本业务条款未尽事宜,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均依据本行业务规定以及同业惯例办理。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渡信用卡收费标准
项目  卡种         |
普卡、电子信用卡、520主题卡 |
金卡 |
白金卡 |
公务卡普卡、公务卡金卡 |
乐悠金卡、乐悠金电子卡、随用金卡、随用金电子卡 |
京东联名卡、书香联名卡、新市民信用卡 |
||
年费 |
主卡80元/年,附属卡40元/年(首年免年费,首年刷满1次免次年年费,以此类推) |
主卡100元/年,附属卡50元/年(首年免年费,首年刷满1次免次年年费,以此类推) |
1500元/年,附属卡800元/年(首年免年费,首年刷满12次或者消费金额大于等于36000元免次年年费,以此类推) |
卡片有效期内免收年费 |
卡片有效期内免收年费 |
卡片有效期内免收年费 |
||
透支利率 |
透支金额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五(即年化利率12.775%)。透支利率采用单利方式计算。 |
|||||||
违约金 |
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 (公务卡普卡免收、公务卡金卡免收) |
|||||||
预借现金手续费 |
境内本行、他行 |
交易金额的1%,最低10元(公务卡普卡免收、公务卡金卡免收) |
||||||
境外 |
交易金额的2%,最低20元 (公务卡普卡免收、公务卡金卡免收) |
|||||||
溢缴款提取手续费 |
境内 |
本行 |
免费 |
|||||
他行 |
交易金额的1%,最低4元/笔(公务卡普卡免收、公务卡金卡免收) |
|||||||
境外 |
交易金额的1%,最低12元/笔(公务卡普卡免收、公务卡金卡免收) |
|||||||
挂失费 |
30元/卡白金卡免费(公务卡普卡免收、公务卡金卡免收) |
|||||||
补换卡费 |
20元/卡(到期换卡免费,白金卡免费)(公务卡普卡免收、公务卡金卡免收) |
|||||||
分期利息 |
3期:每期收取分期金额的0.6%,折算近似年化利率约为10.77% 6期:每期收取分期金额的0.6%,折算近似年化利率约为12.24% 9期:每期收取分期金额的0.6%,折算近似年化利率约为12.78% 12期:每期收取分期金额的0.6%,折算近似年化利率约为13.03% 18期:每期收取分期金额的0.6%,折算近似年化利率约为13.24% 24期:每期收取分期金额的0.6%,折算近似年化利率约为13.27% 上述折算近似年化利率采用单利方式计算,具体以分期页面展示为准,若分期中客户提前还款我行将收取提前还款手续费,提前还款手续费=客户分期总金额*每期分期利率。(乐悠金卡、乐悠金电子卡除外) |
|||||||
调单费 |
人民币10元(公务卡普卡免收、公务卡金卡免收) |
|||||||
专项费用 |
乐悠金卡分期利率:日利率为0%到0.03%,具体以审批结果为准。(实际年化利率为0%到10.95%,具体以审批结果为准。) |
|||||||
随用金卡分期利率: 单笔消费金额高于500元(含)可申请分期,分期期数可在12期、24期、36期、48期、60期中选择,具体分期期数及利率如下: 分期期数为12期,分期利率为每期0.50%,分期利息默认分期收取,折算近似年化利率为10.90%。 分期期数为24期,分期利率为每期0.45%,分期利息默认分期收取,折算近似年化利率为10.05%。 分期期数为36期,分期利率为每期0.40%,分期利息默认分期收取,折算近似年化利率为8.95%。 分期期数为48期,分期利率为每期0.40%,分期利息默认分期收取,折算近似年化利率为6.76%。 分期期数为60期,分期利率为每期0.30%,分期利息默认分期收取,折算近似年化利率为6.71%。 上述折算近似年化利率采用单利方式计算,具体以分期页面展示为准,若分期中客户提前还款我行将收取提前还款手续费,提前还款手续费=客户分期总金额*每期分期利率。(乐悠金卡、乐悠金电子卡除外) |